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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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