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