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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责任公司与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掖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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