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安县**责任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