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三中学与被告刘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临**三中学以被告刘新已将1725元暖气费交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临**三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三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三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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