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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三中学与刘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三中学与被告刘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临**三中学以被告刘新已将1725元暖气费交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临**三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三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三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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