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陈**外出务工,住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民委员会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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