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威市**有限公司与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已主动将拖欠原告的热力费交清,案件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