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丹**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丹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兴**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与殷**、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威市**有限公司与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市**有限公司与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建**限责任公司供热站与武威市佰**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武威市建**责任公司供热站诉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市建**责任公司供热站诉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