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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限责任公司与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丹**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丹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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