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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案款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丹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8元,减半收取64.34元,由原告山**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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