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案款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丹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8元,减半收取64.34元,由原告山**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临**三中学与刘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丹县**民委员会与被告陈*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市**有限公司与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市**有限公司与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建**限责任公司供热站与武威市佰**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武威市建**责任公司供热站诉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威市建**责任公司供热站诉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