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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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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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电电**限公司与酒泉市**责任公司、酒泉市**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电**公司与酒泉**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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