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安县**责任公司与邵四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诉被告邵四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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