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务有限公司、李**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9日经甘肃**事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李**自愿给付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公司2014年度的取暖费500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立即履行;
二、此后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务有限公司、李**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