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限公司与被告马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1-2015年采暖费。原告银川**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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