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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限公司与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宝**限公司与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3年至2015年度采暖费。原告宁夏宝**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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