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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姜**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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