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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限公司与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诺**交清全部采暖费344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有限公司以被告诺**全部采暖费3447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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