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宝**限公司与被告冯小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3年至2014年度采暖费。原告宁夏宝**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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