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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限公司与宁夏骊**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骊**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实收987元),由原告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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