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限公司诉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所欠费用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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