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限公司与被告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奥**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银川**限公司与宁夏骊**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银**限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燕**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银**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银**限公司与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限公司与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限公司与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限公司与被告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限公司与穆*供用人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奥**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