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采暖费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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