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限公司与穆*供用人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采暖费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