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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奥**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奥**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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