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发法律效力的(2015)贺*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马**偿还宁夏**限公司采暖费3737.68万元,案件受理费23元。申请执行人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3810.6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已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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