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贺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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