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张**、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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