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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