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宁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银川市**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有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灵**暖公司与朱山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刘**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