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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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