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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