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有限公司负担6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