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宁夏**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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