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智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智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限公司诉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与被告乌拉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达列力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限公司与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限公司与谈鼎胜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