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16元,退还原告115.1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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