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康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方康泰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6.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116.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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