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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任公司与北京大**疆分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昌吉**任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0049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吉**任公司得委托代理人倪**、余**,被上诉人**新疆分校的委托代理人孙**、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4元,退回上诉人昌吉热力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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