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开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付原告昌吉**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