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被告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以不能提供林*的地址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黄**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呼图**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吉**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黄风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