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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责任公司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被告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以不能提供林*的地址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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