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在庭审前以其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黄**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呼图**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昌吉**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吉**任公司与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责任公司与黄风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呼图壁**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