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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责任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在庭审前以其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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