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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隆热力公司与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奇台县**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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