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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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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