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三台酒业万顺**公司与马**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与被告马**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因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三台酒业(集团)万顺**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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