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沙尔旦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责任公司与沙尔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8127.5元,未执行标的为81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沙尔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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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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