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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责任公司与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诉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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