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第三人吴**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常熟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