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江苏**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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