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