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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根诉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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