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段**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联社)与被上诉人段**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07年9月4日向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及其他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新**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新**联社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9年1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联社委托代理人温**、闫**,被上诉人段**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沙民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