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冶与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冶与被执行人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8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民字第29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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