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浙江德**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调确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4643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歇业且无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2376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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