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来炳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来炳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湖*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21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来炳木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令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将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0213.00元,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137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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