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谢**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鲍**、肖**与被执行人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湖*调确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径直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80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民字第21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径直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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